上周五(12月14日),中國央行連發了三個有關金融機構黃金業務的文件,即《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投資者來說,其中最需要了解的就是《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因為該《辦法》不僅是對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黃金業務作出明確的規范,同時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判斷互聯網黃金產品是否合規的標準,以避免在投資中上當受騙。
互聯網黃金是指除實物黃金外,以黃金賬戶記錄黃金持有人持有黃金重量、價值和權益變化的產品,以及以黃金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包括銀行的紙黃金、交易所的黃金現貨和黃金期貨、黃金ETF基金等。
關于互聯網黃金產品,投資者需要知道哪些?
首先,提供互聯網黃金產品的僅限金融機構、國務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黃金交易場所,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向市場提供黃金產品。而互聯網機構僅只有代銷資格,并且想要取得代銷資格,互聯網機構必須滿足注冊資本在3000萬以上以及其他條件。
對投資者來說,做一項投資首先就需要辨別投資品是否正規,如果是不正規的投資品,別說投資收益,就連本金都將面臨較大風險。很多投資者上當受騙,也主要是因為把錢投在了不正規的投資品上,最終導致本金難以收回。
而央行在《辦法》中明確了黃金產品的發行機構,也就意味著其他機構發行的黃金產品都是不正規、不合法的。目前能夠提供黃金賬戶的無非只有銀行、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傳統金融機構,正規的黃金交易所只有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有了這樣一個標準,投資者想要判斷一款互聯網黃金產品是否為正規產品就很容易了。
其次,通過互聯網機構代銷的黃金產品,其開發的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嘗試做市商)。也就是說,并非任何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都能通過互聯網機構代銷。
目前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嘗試做市商)的銀行只有16家,即: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寧波銀行、平安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上海銀行、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所以如果投資者發現互聯網機構代銷了其他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就表明其是不合規的。
再次,無論是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還是代銷的互聯網機構,都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剛性兌付。
對投資者來說,最容易在一些標榜低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品上受騙。而央行規定金融機構和代銷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就是明確告訴投資者,那些標榜低風險、高收益,甚至閉口不談風險只強調收益的互聯網黃金產品,要么就是違反了規定,要么就是假產品。無論是哪種情形,投資者都應該遠離。
相信有了以上三個判斷標準,投資者再遇到一款互聯網黃金產品時,就能很容易辨別其真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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