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由國家醫保局下發的《關于請提供中選藥品生產成本等情況的函》,在醫藥界內流傳。內容主要涉及國家集中帶量采購試點中選藥品的相關信息,要求相關企業及時填報反饋給相關部門。
在4+7中標后的短短時間里,要求企業提供中選藥品生產成本的情況,這究竟是一種怎樣的考量?
筆者揣測,主要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擔心企業低于成本中標。也可防止部分產品不當競爭,預防低價導致質量問題的發生。根據此次集中帶量采購文件顯示,生產企業若存在“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惡意申報、中選藥品中選后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等行為,經有關部門認定情節嚴重的將被列入“違規名單”。而前期據相關信息顯示,“在中選結果執行中,國家藥監局、工信部等部門,將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中選藥品的質量和供應,將確保藥品質量過關。加強對中選品種生產、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質量監管,提高抽檢頻次,加大違法違規企業追責力度”。
二是進一步對中選產品的價格成本構成進行分析判斷,為下一步集采打下基礎。雖然說,在此次4+7開展之前,已經有相關聲音傳出:招采組織方對相關投標企業的產品信息進行了充分的調研、掌握,但畢竟掌握的只是醫院購銷價格,所了解的“費用空間”、“流通環節”也只是根據既往通行的規律進行的判斷,這次在中選后,進一步對價格成本構成進行分析,一方面是為充分掌握價格成本之間的構成打下基礎,另一方面則是通過有理有力的數據回擊“唯低價是取”的聲音。
但是,對此次4+7形成的藥品價格,是否就一定會達到預期?筆者持相對中立的態度。因為按此趨勢下去,2019年的藥價大幅下降將違背市場本應遵循的規律。
藥品集中采購的本意,說要把藥價降到“合理”價格。但是多少才是合理價格呢?降到什么程度才能滿足所謂的“基本需求”呢?例如平均降幅高達52%,最高品規降幅高達96%,集中采購把藥價一降再降認為是“合理”價格了。但其實本意與初衷,所中選的藥價是預設了一個“合理”價格,對招采部門來說,這個“合理價格”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你只能比它低而不能比他高。但是“合理價格”設定之后,生產或需求狀況所發生的變化是否會出現預期的現象?
當這個“合理價格”橫空出世就不可避免的帶來了兩個結果。第一是導致受控藥品的需求大增,人們為了追求性價比搶購。這是能夠看到的。第二是導致受控藥品價格供給減少,商家生產積極性遭受到打擊,使得生產企業收益逐漸降低,藥物創新積極性不高,那么競爭力不是很強的生產者(尤其是沒有通過一致性評價或通過一致性評價但已經成本急劇上升的企業)就會被迫出局。
結果招采部門的本意本來希望大家都有性價比高的藥吃,最終通過一輪輪的降價是否會造成生產藥的都快吃不上藥的局面?
目前藥品采購的市場競爭實情是,一旦放開就亂,一旦抓緊就死。就像目前業界流傳的經濟學“租房論”一樣,如果一刀切限定房租最高價格,短期內租房者的確會受益。但中長期來看,房東沒有動力修繕房屋,租客只能住在越來越老、越不節能的房子里;更多的人愿意自己租房而不是合租,或者租更大的房子,造成需求上升;而投資者購買房屋的熱情下降,進一步導致房地產商的拿地和開發熱情下降,最終形成供給短缺。
4+7藥品聯采,一再強調是企業自愿行為,但事實是企業不能決定“自己”的“意愿”,因為“市場”并不在“市場”手里,所以,大幅降價的趨勢是,中選價格過低會壓制投標企業的降本增效行為,也可能使投標企業以降低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的方式來應對。同時,此次中選藥價哪怕再低,也只能成為一個相對的價格上限,價格管制不僅不能矯正市場失靈,而且還會摁起葫蘆起來瓢!
剛結束不久的4+7聯采是不是成功的?如果從降價角度來說,是成功的。但一味降價,恐非實際頂層設計的初衷。也許,一切留給時間去印證,是最好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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