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2月26日,湖南銀保監局近日公布關于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聯合”)湖南省分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北京聯合湖南省分公司存在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時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屈波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湖南銀保監局決定對北京聯合我局決定對北京聯合湖南省分公司處罰款13萬元,對屈波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聯合”)湖南省分公司
地址:長沙市雨花區湘府中路9號融程國際廣場1棟24層2404室
負責人:羅盛來
當事人:屈波
身份證號:43010319761009****
職務:時任公司總經理助理
住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中路598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北京聯合湖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北京聯合湖南省分公司存在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
公司2017年6月第39號記賬憑證顯示:屈波報銷會議費51925元。該會議并未真實發生,所報銷的51925元費用實際用于公司日常業務維護和開拓中的費用開支。
公司2017年9月第36號記賬憑證顯示:公司內勤劉某報銷辦公耗材31480元。該筆費用并未購買辦公用品,實際用于公司日常業務維護和開拓中的費用開支。
時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屈波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北京聯合湖南省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關于屈波的任職通知》,《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財務管理制度》,2017年6月第39號記賬憑證復印件,2017年9月第36號記賬憑證復印件,中國保監會調查筆錄(王某),王某身份證復印件,中國保監會調查筆錄(屈波),屈波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行為,違反了《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六十條的規定,根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一百條,我局決定對北京聯合湖南省分公司處罰款13萬元;對屈波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南銀保監局
(原湖南保監局代章)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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